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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1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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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林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提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200312号)第十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第十一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20031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我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捆绑征缴的问题

机构改革到位前,我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三险均由医保经办部门征缴。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精神,推动社会保险统征统缴,加上省、市审计对部分企业选择性参保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市本级、章贡区医保部门在推进三险征缴时采取了捆绑方式,主要是针对全日制用工企业办理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对申报三险的参保人数与缴费基数作出了必须一致的要求,这项规定符合当时社会保险统征统缴政策要求,且当时部分企业确实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全日制用工全员参保。

在落实工伤保险征缴的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并不完善,导致未对企业用工人员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200312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全日制用工中也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人员,市本级、章贡区医保部门在落实统征统缴政策时,无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与特殊工时制用工进行明确区分,也未与劳动关系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难以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进行确认,由此形成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三险捆绑参保的局面。

三、关于我市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问题

今年恰逢机构改革年,医疗生育保险职能从人社部门划转至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局,工伤保险职能留在人社部门。目前,按照机构改革的安排,行政职能的划转已经完成,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在推进,由于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原来均在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原人社局二级局,现医保局二级局),现人社部门的下属经办机构暂未承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衔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待机构改革到位后,工伤保险经办职能将从医保经办机构剥离,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完成对工伤保险参保业务的承接经办。届时,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征缴机制,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确保用工单位能够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