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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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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国家、省、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驻赣企业总部和省属企业集团除外)。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十三)依法依规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及驻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八)负责贯彻落实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管理地震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转变职能。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 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 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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