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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行政许可登记(变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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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预划定矿区范围: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地质工作概况(含拟扩界范围)、矿区范围开拓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和2张(含)以上剖面图、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该核查表由县或市区矿管局提供);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5、县(市、区)矿管局审查意见。 ●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含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查明(占用)储量登记书和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该核查表由县或市区矿管局提供);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有效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地质资料汇交证明;预划定矿区范围转划定矿区范围的,应提交预留期内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6、申请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探矿权划定矿区或预划定矿区范围叠合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7、县(市、区)矿管局审查意见。 ●变更矿区范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相关证照(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该核查表由县或市区矿管局提供);4、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及审查意见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应提交盖有国库章的缴款第四联原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7、相关部门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8、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9、县(市、区)矿管局审查意见。 ●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开采规模: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占用储量登记书;3、相关证照(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及审查意见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5、环保部门的意见;6、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完缴证明或是否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等);7、县(市、区)矿管局审查意见。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无转让行为):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2、相关证照及证明(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股东和股权无变化的证明、相关的依据性文件);3、县(市、区)矿管局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除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勘查许可证、缴费票据提交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证)外,其他资料提交原件;经审查通过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的,采矿权变更无需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