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审计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5.9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行政法规 |
1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2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
3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省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9.8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
省政府 |
2002.6.1 |
|
3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
省政府 |
2003.9.27 |
|
4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省政府 |
2005.1.1 |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行政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21 |
2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5.2.1 |
|
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8.4.30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48项)
1、违法行为内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违法行为内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6、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7、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8、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9、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1、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12、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3、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4、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5、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6、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17、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8、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9、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20、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1、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2、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3、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4、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25、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6、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27、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28、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9、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0、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1、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32、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33、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4、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5、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6、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7、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8、违法行为内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9、违法行为内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40、违法行为内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1、违法行为内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2、违法行为内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3、违法行为内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违法行为内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45、违法行为内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46、违法行为内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7、违法行为内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48、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行政强制(共6项)
1、行政强制的种类:制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行政强制的种类:采取取证措施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3、行政强制的种类: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4、行政强制的种类: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5、行政强制的种类: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行政强制的种类:扣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1、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资产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5、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