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培育和建设“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2-20 03:02来源:字号:

赣市府发〔201632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培育和建设“加工贸易承接转移

示范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培育和建设“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19

(此件主动公开)


培育和建设“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

实施方案

 

为推进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工作,吸引沿海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我市,促进全市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认定重庆、郑州、赣州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通知》(商贸函〔201610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战略,以赣州获批“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为契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打好六大攻坚战”、“主攻工业三年翻番”的决策部署,抢抓加工贸易转移重大机遇,强力推进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工作,着力引进一批有实力、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无污染的加工贸易企业落户赣州,不断培育振兴发展新动能,切实加快振兴发展步伐。

二、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赣州区位、产业、资源和政策的叠加优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强化内聚外联,通过加速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努力把赣州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生产空间高效集约、与长珠闽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示范地,力争培育一批核心龙头企业,壮大一批自主品牌,打造一批产业基地,形成特色产业集群。自20163月获批,至20183月底2年示范期间,累计全市承接外资项目150个,实际利用外资 35亿美元;承接内资项目420个,实际利用内资1400亿元人民币;实现外贸出口 8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 25亿美元。至2020年底,累计全市承接外资项目350个,实际利用外资 90亿美元;承接内资项目1000个,实际利用内资3900亿元人民币;实现外贸出口 20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70亿美元。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编制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规划,以规划布局为引导,以产业集聚为重点,以“建链、补链、强链”为目标,结合本地产业和资源优势,选定若干个主导产业作为重点承接产业,按照稳定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原则,建立完善加工贸易承接项目库,明确加工贸易承接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承接转移工作。

(二)加大招商力度。加强与加工贸易行业商(协)会对接,跟进港澳台、长珠闽地区加工贸易转移动向,通过专题招商活动、上门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促成一批带动力强的加工贸易企业落户;组建加工贸易产业招商小分队,强化产业链招商,通过引入加工贸易产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配套企业入驻,逐步形成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加强与沿海地区政府合作,探索共建若干个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园区,吸引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到示范园区内,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三)推动产业升级。优化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加快转变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承接产业转移为着力点,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产业价值链,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力争形成全国重要的玩具、纺织服装、家具和食品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抓住珠三角地区先进制造业转移和延伸机遇,按照土地集约、产业关联的要求,吸引、扶持和培育电子信息、轻工食品、装备制造、现代轻纺、生物医药等一批资金技术密集、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先进制造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抓住世界新技术革命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及我国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历史机遇,联手承接国际、国内高端产业转移,积极培育发展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端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完善开放平台。建立区域性的物流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以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进境木材监管区等开放型平台为载体,完善物流通关体系,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简化通关通检模式。建立加工贸易审批联网、检港联网、海关特殊监管区联网,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程,逐步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改进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以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管理为基础,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降低抽检比例,积极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和无纸化新模式,加快检验检疫验放速度。

四、政策支持

在享受市本级已经出台的苏区振兴发展、“主攻工业”等系列优惠政策的同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在财税金融、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用能成本、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政策支持。

(一)拓宽融资渠道。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由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运作,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放宽抵质押物范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专利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同时,进一步扩大担保基金使用范围,鼓励加工贸易重点企业采用发债、商业保理、供应链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商务局、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二)加大财税资金支持。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依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奖励给企业。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对发展效益好的加工贸易企业,参照市本级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给予支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通过加工贸易商(协)会等专业招商机构引进市外加工贸易制造企业。对成功引进市外加工贸易制造企业落户的,由受益财政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下同)奖励。对首期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在受益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对首期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在受益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10万元奖励。对引进外资企业,现汇进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对现汇进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10万元奖励;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园区,推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不增加园区企业负担的同时,由政府给予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保证投资者合理回报。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扩增标准厂房。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由受益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元,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支持;市财政参照受益财政补助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市、县补助与中央、省补助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共建实训基地,实行人才订单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支持达到一定规模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新招聘员工岗前培训。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位培训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按3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投资强度、培训专业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赣州务工,对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期满两年的,准予迁入城区户口;对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省有关政策,执行工商业用电同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兑现直购电交易合同,减轻企业电费负担。对新引进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现汇进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增容费用,由受益财政补贴3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信誉度较好的企业免收预收电费。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当年达到纳税要求的,用水用电价格由受益财政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吨和0.1/千瓦时。〔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赣州供电公司、市政公用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316-2018315。各地配套出台有关支持政策,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驻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建设日常工作。各地应成立相应机构,通过市、县联动,共同推进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加工贸易工作调度机制。按照“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的原则,定期通报加工贸易工作动态。建立加工贸易会议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加工贸易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现场调度会,强力推进项目落地。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重大项目,可区别对待,给予特殊政策。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通过点对点培训、一对一上门宣传等方式,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加工贸易支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大考核激励。各地要加强对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分工、强化责任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工作情况列入开放型经济考核评价内容,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转移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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