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4年9月30日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赣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市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伍军人中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义务兵。
无省级以上政府征兵办统一印制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优待安置证书”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由征集地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在具体安置责任上,按以下原则确定:已婚城镇退役士兵由其配偶所在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未婚城镇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所在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但遇有下列情形的,其安置办法是:
(一)已婚城镇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未婚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中一方是在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由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
(二)已婚城镇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未婚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中一方是在市直单位工作的,由市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三)第(一)、(二)项中未婚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如分别在中央和省属单位、市直单位或者县属单位工作的,由层级更高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条 对市、县(市、区)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
(一)对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伤残退役士兵、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安置对象),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
(二)对其他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由各级退伍安置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五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退伍安置部门提出安置方案,市、县(市、区)政府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在编制内安置就业;
(二)原则上不分配在党政机关;
(三)计划安置对象从接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安置资格,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四)计划安置对象自愿放弃计划安置的,可以主动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退伍安置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五)接收单位确因编制等因素,无法按照计划接收安置对象的,经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安置经费。
第六条 对其他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本人应当与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 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其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 对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
(一)由市退伍安置部门会同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将该单位退役士兵名单上报省退伍安置部门和中央驻赣、省属垂直管理系统人事部门,并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安置退役士兵;
(二)如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无法安置,该单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有偿转移安置费标准,向赣州市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费,并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向退役士兵支付经济补助金。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在同级财政开立专户,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拨款;
(二)有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的有偿转移安置经费;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支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支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核拨,民政部门发放,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接收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