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一)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主要病种(16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有的县有18种病种)。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实行分类救助。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如情况特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三)城乡医疗大病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评议。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指导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