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1、救助原则: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提出求助,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救助的行为。受助人自愿放弃救助并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到站求助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由本人明确表示受助意愿,不得强迫救助。
2、救助范围: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应予及时救助。
被盗、被抢、被骗人员求助时,必须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方能予以救助。对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当时难以查明真实情况的求助人员,特别是年老、年幼、智残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先行救助,然后再查明情况,酌情处理。
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智残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
3、救助机构:赣州市救助管理站(水东镇马祖岩,乘106路公交车)
4、联系电话:818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