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普通高中转学规定
1、高一新生在未办理学籍前,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确因家长或监护人的户籍变更或随家搬迁到外地以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但转学前应先到原录取学校报到,由原录取学校办好学籍,发给会考证,然后再办理转学手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予转学(转出外省市除外);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予转学。
2、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末或开学初办理手续,学期中途不予办理(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者除外)。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办理转学手续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转学费。
3、学生转学按转出、转入学校对等原则安排就读,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省重点高中,如县(市、区)仅有一所普通高中,且是省重点高中,一般高中的学生转入,按择校生处理;下一次转出,按一般高中对待。民办高中不得转公办高中。本县(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全市范围内转学,学生会考号不变。学生转入就读年级应与转出就读年级一致,不得跳级或降级转学。
跨省转入学生,需到转出省份会考(中招)部门办理会考成绩证明;跨省转入我省重点中学就读的,还需由转出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原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的证明。
4、需办理转入本市就读手续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持如下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跨省或跨设区市的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审批手续:
(1)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
(2)家庭户口本或迁入本市、县(市、区)内的迁移证、父母的工作调动证明或父母的转业、复员证或父母投资经商兴办产业的证明。本市范围内转学,如无以上证明材料,则必须有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
(3)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外省、外市转入则需带转出学校及其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
(4)外省、外市转入的还必须持有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及中考成绩证明。
外省、外市转入,经市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新的会考证、学籍表,然后凭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到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学校手续。
各学校须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接收转学学生。转入学生须向接收学校交验完备的学籍材料(含填写完整的学生档案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等)。
5、对于确因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含父母外出打工)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设区市亲属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申请,交验户口、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或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6、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同届学生最低录取分线数,要求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可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发放会考证和学籍表。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
7、职业高中学校学生要求办理普高、职高双学籍的,需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后学校方可办理。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办理双学籍。